辽宁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通知


重要提示:根据省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推广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全程办理的通知》(辽药监审[2020]9号)要求,全省执业药师一律实施网上注册,请选择“网上全程办理”模式申报。

一、办理模式说明

执业药师选择“网上全程办理”模式进入申报系统,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并选择送达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不再到窗口办理。

注:旧《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注册申请表》应当在提交注册或注销申请后及时寄回各市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机构。药师如有问题请联系各市执业药师注册审批部门。

二、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使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5.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七条: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复审→许可决定并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1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 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若更换执业单位需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 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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