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通知


特别告知: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次年(自批准之日起第二年)申请注册的,可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但须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网上申报及系统操作重要提示

  1. 请使用IE浏览器登录系统,以jpg格式将资料上传至注册系统。资料提交成功,“资料签收”颜色应显示“黄色”,如是灰色或白色表示提交未成功,还需再次点击“提交审批”重复操作。

  2. 申请人提交注册审批之前,设置证书领取方式为快递邮寄或窗口自取。选择快递邮寄方式之后请务必核实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

  3. 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时,必须在基本信息页面上传2寸电子证件照。要求:①蓝色或红色背景,②清晰,上传证件照时需按平台要求修改图片尺寸(图片小于20k,建议调到19k左右)。照片用于制证请认真对待。

  4. 合法开业证明: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复印件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上传。

  6. 申请资料提交成功(“资料签收”颜色为黄色)后,请及时关注注册进度(资料签收--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7. 注册证在有效期内丢失:需在省级报纸登报挂失。

  8. 请于注册证到期前的30天内申请“延续注册”。

  9. 执业类别变更:请将药学与中药学资格证书上传至其他附件。

二、邮寄资料要求

首次、延续注册须寄回的材料(申请表),变更、注销注册须寄回的材料(原注册证、申请表),上传资料审核通过后(“资料签收”显示绿色)通过快递及时将必交资料寄回。

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5,收件人:曹老师。

三、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3.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同意;

  5.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5个工作日(受理至制证)。

申报材料目录

  • 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备注: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次年(自批准之日起第二年)申请注册的,可不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但须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 延续注册:《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个人或其执业单位提交申请时填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山西省执业药师注册实行网上全程办理,邮寄建议选择顺丰、邮政快递。证书支持窗口自取、快递邮寄两种方式。电子证照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个人证照库下载。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执业药师注册帮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zyys68.com/post/16.html

分享给朋友: